1、合同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条件是什么
一般而言,违约责任条约的适用应以有效合同存在为首要条件。如合同效力消灭或被否定,从逻辑上来讲,违约责任条约的效力也应随之消灭,但这样机械处置并不是合理。毕竟合同的签订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,违约责任则是合同设立目的未达成的救济渠道。虽然合同效力因有关缘由而不复存在,但其意志已体现是一个不争的客观事实,特别是当事人事先约定违约责任条约不受合同效力影响的情形,似应有一定违约责任条约独立性,使之在合同效力消灭或被不承认时有可适用的空间。
实务中,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违约责任条约一般仅限于支付违约金。理由是,支付违约金这种违约责任方法性质上是预定赔偿金,当事人有选择数额多少与怎么样计算的需要,同时作为救济方法,其更为关注是不是有实质损失,与合同效力存在与否关系不大。而其他违约责任形态如继续履行、维修、重作、更换、降低价款或者报酬则不只势必基于合同有效成立,而且当事人选择空间有限。至于赔偿损失,虽也与合同有效存在与否无势必关联,但其适用多取决于法律规定。
2、合同违约责任有什么?
合同违约责任有:继续履行、采取弥补手段或者赔偿损失等。履行不符合约定的,可以合理选择请求他们承担维修、重作、更换、退货、降低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。
3、民法典承担违约责任能否免除责任
违约责任免责,是指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,因出现法定的免责条件或者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致使合同不履行的,合同债务人将被免除合同履行义务。
1.约定的免责
合同中可以约定在一方违约的状况下免除其责任的条件,这个条约称为免责条约。免责条约并不是全部有效,侵犯他们人身权或财产权的免责条约是无效的。
2.法定的免责
法定的免责是指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,即便当事人违约也可以免除违约责任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可以履行民事义务的,不承担民事责任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根据其规定。
不可抗力是不可以预见、不可以防止且不可以克服的客观状况。
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可以履行合同的,依据不可抗力的影响,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,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因不可抗力不可以履行合同的,应当准时公告他们,以减轻可能给他们导致的损失,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。
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,不免除其违约责任。